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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新教材变动:法律(1)

随着202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日益临近,考生们关注的莫过于新教材的变化情况。作为备考的重要参考,新教材的发布不仅预示着考试内容的新动向,更是考生们调整学习策略、精准备考的关键依据。如果备考出现迷茫,不妨可以看一看新旧教材对比!

2024 年中级经济师新教材与 2023 年教材对比分析后发现,《经济基础》变动较中等。整体来看,变动占比约为 8%,具体变动形式有删除、增加和修改。

每年教材变动较大的知识点都需要同学们重视,成为今年考试的出题点的概率非常高!关于《经济基础》的法律部分第三十三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第三十三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变化:小节新增

三、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与实践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部分提到要“优化营商环境”,并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部分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2019年,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此后相继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等。国务院各部委也发布相关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多个省市分别出台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

 

(一)营商环境的概念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2.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原则。要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4.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原则。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二)市场主体保护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1.保护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2.平等保护要求。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3.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4.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5.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三)市场环境

1.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2.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3.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5.鼓励创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6.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7.规范政府涉企资金行为。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8.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9.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0.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监管,保障公用事业服务供给。

11.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

12.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14.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四)政务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1.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

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2.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

3.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4.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依规推行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5.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

6.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7.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8.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9.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五)监管执法

1.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2.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3.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4.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5.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6.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7.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8.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六)法治保障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法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听取意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

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5.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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